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深圳职业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第一条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本组织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对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组织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公开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范围、方式和责任,本组织对信息真实性负责,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本组织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
(三)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第五条 本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本组织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每年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开一次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第八条 慈善组织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九条 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将会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条 本组织登记证书正本以及经核准(或备案)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的展板,在办公场所和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一条 本组织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二条 本组织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可要求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信息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
(五)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本组织信息公开内容可选择如下渠道发布:官方网站、宣传刊物、主管部门指定媒体、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渠道等。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组织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须经理事会同意修改后方能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七条 本组织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事务。
第十八条 本组织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及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理事长/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四)秘书处将相关资料发布至统一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涉及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经充分磋商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二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组织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组织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组织向媒体发布和披露本组织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组织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组织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本组织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建立专卷存档保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应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本组织有关人员的失职造成影响时,将对其给予惩戒。
本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