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圳职业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深圳职业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各项财务行为,保障基金会财务运行的科学和规范,充分发挥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深圳职业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和合规使用各项资金及资产,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收入、支出和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基金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审批、专款专用”的财务管理体制。理事会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制度、预决算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与财务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的收入按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三)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七条 基金会对于各项捐赠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作为净资产的加项。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的现金捐赠,按照实际收到的捐赠金额入账。基金会接受的非现金捐赠, 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1.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等。
2.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估价等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外币捐赠时,按照捐赠收入确认当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入账。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捐赠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捐赠现金资产或捐赠非现金资产时,基金会原则上应与捐赠方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项目管理。若捐赠人通过“网页捐赠”、“微信小程序捐赠”的方式捐赠资金,基金会须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列入指定的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运行的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主要是指基金会用于慈善活动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活动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需按项目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
(二)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交通费、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基金会行政支出。基金会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2%。
(三)筹资费用,是指基金会为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基金会为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实行项目化管理。对于限定性捐赠,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项目资金预算等内容执行。基金会不得开支与捐赠协议约定无关的支出,不得随意改变捐赠资产的使用方向、用途和标准等内容,如需改变, 应当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对于非限定性捐赠,应严格按照基金会章程业务范围的规定立项执行,优先用于与深圳职业技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建设发展密切相关的领域和事项。
第十四条 对于协议、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中未明确各项费用使用标准且受益单位为学校的捐赠项目,业务支出费用标准均参照学校相关财务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业务活动发生费用支出时,基金会按如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审批金额 |
审批人 |
主责单位为基金会的捐赠项目 |
主责单位为学校相关单位的捐赠项目 |
5万以下(不含5万) |
使用单位负责人 基金会秘书长 |
项目所属单位负责人 基金会秘书长 |
5-10万元(不含10万) |
使用单位负责人 基金会秘书长 使用单位分管校领导 基金会理事长 |
项目所属单位负责人 基金会秘书长 项目所属单位分管校领导 基金会理事长 |
10万-20万元(不含20万) |
使用单位负责人 基金会秘书长 使用单位分管校领导 学校分管财务校领导 基金会理事长 |
项目所属单位负责人 基金会秘书长 项目所属单位分管校领导 学校分管财务校领导 基金会理事长 |
2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 |
使用单位负责人 基金会秘书长 使用单位分管校领导 学校分管财务校领导 校长 基金会理事长 |
项目所属单位负责人 基金会秘书长 项目所属单位分管校领导 学校分管财务校领导 校长 基金会理事长 |
100万元以上 |
使用单位负责人 基金会秘书长 使用单位分管校领导 学校分管财务校领导 校长 经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签字 |
项目所属单位负责人 基金会秘书长 项目所属单位分管校领导 学校分管财务校领导 校长 经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签字 |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理事会批准的支出预算列支。发生费用支出时: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5万元以上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在确保捐赠财产能够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以及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如果捐赠方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第十八条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选择中国境内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十九条 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活动:提供担保、抵押、借款;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十条 基金会遵循合法、安全、稳健的原则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资金运作优先用于银行协定存款或其他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根据理事会批准同意的资金运作方案,通过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股权投资等方式获取资金运作收益。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准确、完整、及时地反应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和审计监督。基金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按相关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按相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汇报,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捐赠方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发布实施。同时,原《深圳市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修订版)》废止。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秘书处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