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圳职业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
聘用人员人事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职业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力资源的管理,规范基金会招聘、录用、考核、薪酬、福利等管理流程,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遵照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劳动人事管理法规法条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员工包括深圳职业技术大学事业编制员工、合同制员工及基金会自聘员工。除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属于深圳职业技术大学事业编制、聘用制、项目制的员工,按照深圳职业技术大学相关人事制度进行管理;属于基金会的自聘员工(下称:员工),按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三条 聘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条 被聘用的员工由基金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能力予以聘任。由学校委派至基金会工作的人员,由基金会参照深圳职业技术大学的管理意图,合理安排岗位。
第五条 应聘者通过基金会初试、复试、面试、背景审查和体格检查,确认合格后,用人部门及秘书处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后报理事长审批,方可入职。
第六条 录用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试工期制,试用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录用手续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试用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方可转为基金会正式员工,并由第三方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建立内部人事档案和员工个人档案,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福利事宜。考核不合格者,要求离岗,不予录用。
第三章 薪酬与福利
第八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行协议工资制。
第九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项假期的规定。
第四章 管理、调动、辞职、辞退与开除
第十条 基金会受聘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开除。
第五章 考勤与考核
第十一条 基金会员工考勤包括对员工上下班、休假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基金会工作时间依据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工作时间同步调整,遵循学校上下班时间。
第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对基金会聘用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方面包括:重点工作及主要工作绩效;创新能力;适应性与潜力;出勤率;基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于不胜任的员工,可以根据考核结果分别采取降薪、换岗、降职直至辞退的措施。
第六章 培训与进修
第十五条 秘书处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专业培训、短期研修班等,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十七条 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 参加会议的情况;
(二) 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三) 学到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
(四) 联系基金会实际,提出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