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圳职业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
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深圳市深圳职业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组织”)各类证书的管理,确保证书保管安全、使用规范、状态有效,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信力,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组织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证书,包括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慈善组织登记证书、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以及有关行政机关核发的其他证照、资格证书。本组织对外颁发的捐赠证书、荣誉证书的制发与登记,参照本制度执行。
证书管理包括申领、保管、使用、外借、移交、换证和遗失处理等环节。证书管理应当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存放、登记造册、账证相符。
第二章 证书保管
本组织证书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其中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由副秘书长保管,其他专业性证照由相应岗位人员保管。证书保管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
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悬挂或者摆放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副本及其他证书存放于专用档案柜,不得随身携带或者随意放置。
证书正、副本应当扫描留存电子件,一并归入本组织档案,便于查询和对外提供。
第三章 证书使用
使用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应当填写《证书使用审批单》,载明使用事由、使用方式、使用期限和经办人,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使用。
对外提供证书复印件,应当加盖本组织公章并注明用途和使用范围,防止被挪用、冒用。严禁在空白纸张上复印证书或者加盖印章。
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外借的,应当经秘书长批准,办理借用登记,明确借用事由和归还期限,由借用人与保管人共同签字;归还时当面核验证书完好情况。
证书保管人因故变动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清单,注明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和移交时间,做到交接清楚、责任明确。
第四章 有效期、换证与遗失处理
证书保管人应当建立证书有效期跟踪机制,在证书届满前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办理延续、换证手续,确保证书正、副本日期均在有效期内。
本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换发证书,并将原证书交回。
本组织应当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留存报送凭证,作为证书持续有效的佐证材料。
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保管人应当立即向秘书长报告,查明原因,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经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